文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信息来源 应急办  信息时间 2016-04-18 16:23:34  信息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迅速、有效地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抢救 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疏散,最大限度地减轻危害及其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级危险化学品专项应急预案。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或在本辖区外,但对本区寄能造成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其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不适用于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城镇燃气、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的事故灾难应急处置。
当事态发展达到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上一级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自动终止,按上一级预案有关规定实施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预案服从《安阳市文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本预案为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本预案指导全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第四条 本预案所称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的因素,引发的火灾、爆炸、毒物泄漏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该类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共分为4级:
(一)特别重大安全事故(I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 0万人以上,需由省人民政府乃至国务院、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二)重大安全事故(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需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乃至省人民政府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三)较大事故(Ⅲ级突以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一次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9人以下生命安全,需由市安委会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四)一般事故(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一次1人以上、2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人以上、2人以下生命安全,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有效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第五条 本预案所称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可分为下列类型:
(一)危险化品引发的火灾(含爆炸、泄漏起火)事故灾难,由消防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处理,区级具体专项应急预案由区消队大队负责制定。
(二)危险化品引发的急性中毒事故灾难,由卫生部门牵头负责处理,区级具体专项应急预案由区卫生局负责制定。
(三)承压类特种设备引发的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未起火)等事故灾难,由质监部门牵头负责处理,区级具体专项应急预案由区质监局负责制定。
(四)交通运输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由交通部门牵头负责处理,区级具体专项应急预案由区交通局负责制定。
(五)因农药(含杀鼠剂)引起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由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处理,区级具体专项应急预案由区农林水牧局负责制定。
第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先期处置。
1、立即开展救援行动,抢救受害人员;实施紧急疏散,指导群众防护和撤离危险区;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强制驱离、封锁、隔离、管制等措施,维护救援现场秩序。
2、科学组织消防灭火、控制抢修危害源,对事故危害进行检验和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3、迅速转移危险化学品及物资设备。
4、紧急调配指挥通信、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等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5、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区人民政府自身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及时请求市人民政府给予支援;影响或可能影响其他县(区)的,及时通报相关县(区)人民政府。
7、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二)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总指挥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三)后期处置。
1、查明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
2、消除危害后果,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3、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1、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其作出的应急对策具体负责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专项应急处置工作。
2、区安委会负责处置本辖区内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负责先期处置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3、区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4、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三)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区安委会为主,实行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区有关部门应当与区安委会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四)单位自救、社会支援和政府指导相结合。
事故单位自身组织的应急处理是最基本、最熟练、最快捷有效处理办法。
(五)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六)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八条 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危险源进行普查、识别、整理、确认,列出重大危险源,并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应组织配备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及救护设备设施,承担本单位危险源发生事故时的抢险、救援工作。
以上各预案责任单位应定期组织演练并修订完善。
 
第二章 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区安委会设立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专项应急指挥中心。
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时,由区长担任总指挥。当区长不在区内时,由常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时,按照事故灾难类型由牵头处置部门的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对事故类型有争议时由区长做出决定。
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公安分局负责人、区安监局局长等担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置的其它指挥工作。指挥部成员由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建环局、卫生局、交通局、质监局、人社局、财政局、商务局、畜牧局等有关单位的领导组成,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统一指挥、领导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 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统一指挥、领导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二)负责启动区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做出救援决策;负责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三)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四)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启动市级危险化学品事做灾难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指挥中心下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区安监局),区安监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二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和修订安阳市文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二)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网络体系,明确各有关应急处置部门的职责;
(三)接警后迅速派出人员赶往事故灾难现场,指导建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灾难,控制事故灾难蔓延;
(四)与事故单位和指挥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情况,并将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
(五)及时办理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情况;
(七)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
(八)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
(九)组织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需要,指挥中心有权紧急调度指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环保、交通运输、公安等单位。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依法对事故现场实行封锁。
第十四条 指挥中心设立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本预案第五条规定的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 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根据指挥中心的指示负责召集参与应急处置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中心汇报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三)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第十七条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协助指挥中心对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危害程度进行预测,对在现场应急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 指挥中心有关成员单位应急处置的工作职责:
(一)区政府办公室:承接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二)区安监局:负责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各危险化学品单位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组织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模拟演习;负责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
(三)区消防大队: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灭火和泄漏扑救预案;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清洗消毒工作;组织伤员的搜救。
(四)各公安局分局: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
(五)区卫生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的调配,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
(六)区交通局:负责制定交通运输引起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七)区商务局:负责就近调运急需物资,保证灾区有效供应。
(八)区建环局:负责对被破坏的重大设施及大型建筑实施抢险救援。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现场的大气、土壤、水漏进行应急监测;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并向指挥中心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
(九)区质监局:负责制定承压类特种设备引发的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未起火)等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负责对被破坏的特种设备实施抢险救援。  
(十)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妥善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和善后工作。  
(十一)区农林畜牧局:负责制定因农药(含杀鼠剂)引起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参与组织、筹备抢险器材和物资。
(十二)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经费。
(十三)区劳动局:负责妥善做好伤亡职工的善后工作,按规定提取工伤保险费用。
 
第三章 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区有关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预防工作,防范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发生。
第二十条 区安委会和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信息监测和收集,建立我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常规数据库,并由区安监局汇总收集。各有关单位要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常规数据库建设。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常规数据库内容包括:全区各类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评价报告、应急预案;全区主要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特性及运输路线;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潜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等。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后,区安委会和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向指挥中心、现场指挥部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常规数据库有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预案的职责要求,由区人民政府保证资金储备;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各有关部门应掌握救援设备、物资的供应渠道及供应量,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调度,以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区安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由该单位的应急救援机构或指定的部门(生产经营规模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负责人)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训练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三)对职工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周围群众进行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四)组织职工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模拟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第四章 事故灾难报告程序与现场保护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一)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灾难蔓延。
(二)立即拨打110报警,同时如实报告区安监局。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发生后须同时报告市安监局。
(三)事故报告的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3.事故原因、化学品名称和数量、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四)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第二十五条 110报警台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报警后,应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值班室、安监局。其中,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同时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市安监局。
第二十六条 区安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事故灾难进行调查核实,根据需要采取包括启动区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在内的必要措施控制灾情,并将调查情况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值班室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疏导交通以及恢复生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公安部门等职能部门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 区级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发生后,其应急救援应按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I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安全事故( Ⅱ级突发公共事件)、较大事故(Ⅲ级突发公共事件)、一般事故(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分I级(国家级)、Ⅱ级(省级)、Ⅲ级(市级)、IV级(县区级)响应,根据救援工作情况和实际需要分组启动相应预案。IV级(县区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区人民政府决定。
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第二十九条 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预案,采取必要措施未能有效控制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本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三十条 市级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安委会、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可参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现场区域一般划分》(附件1)、《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一般处置措施》(附件2)或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一)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火灾(含爆炸、泄漏起火)事故
1.由区公安消防大队牵头负责组织处理;
2.区公安消防大队接警后,应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火灾地点,
根据不同类型火灾,选择进攻路线和合适的消防器材,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
3.组织现场人员和周边群众及贵重物资从安全通道疏散;有爆炸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及时疏散;
4.区环保、卫生、交通、公安等有关应急救援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和对事故监测、报告等工作,确保灭火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现场具体火灾扑救预案由现场指挥部负责制定。
(二)危险化学品引发的急性中毒事故。
1.由区卫生局牵头负责处理,区公安、建环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2.区卫生局接到急性中毒报警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专业机
构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卫生学调查,识别和评价危害源,为人员中毒救治和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3.根据人员中毒症状和特点结合现场侦检数据,迅速组织 现场急救,进行分类处理,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
4.对严重中毒者经现场分类处理后应迅速护送到定点化学 救治医院或就近医院救治,医药部门应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
5.现场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现场指挥部负责制定。
(三)承压类特种设备引发的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事故。
1.由区质监局牵头负责处理,区公安、消防、建环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2.区质监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抢救;
3.切断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险源,并设立警戒区,必要时疏散人员;
4、视承压类特种设备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不同情况,及时调动专用设备、设施进行抢险;
5、现场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现场指挥部负责制定。
(四)交通运输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1.由区交通局牵头负责处理,区公安、消防、建环等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2.区交通局接到交通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观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发展:
(1)快速进行人员救助;
(2)实施道路交通管制;
(3)进行路面、水面清污等有关工作。
3.现场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现场指挥部负责制定。
(五)因危险化学品引发的其他事故。分别由其归口管理部门或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处理,由区安委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协调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灾难实际情况,可成立下列应急救援专业组:
(一)危险源控制组。主要职责:负责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
(二)伤员抢救组。主要职责:根据伤害或中毒的特点及时提出救护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三)抢险救援组。主要职责:负责现场灭火、伤员搜救、设备容器冷却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清洗消毒等工作。
(四)安全疏散组。主要职责: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
(五)安全警戒组。主要职责: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护事故现场不遭人为破坏,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对撤离现场工作区域的人员进行清点。
(六)物资供应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抢险抢救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抢救物资。
(七)环境保护组。主要职责: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八)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九)善后工作组。主要职责:核实伤亡人员数量、姓名、身份等基本情况,并及时上报;负责受灾人员的安置,遇难人员及家属于安抚、抚恤、赔偿等善后处理工作。
(十)后勤保障组。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援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和配合。
 
第六章   应急救援经费开支
 
第三十三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费用,全部由事故发生单位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
第三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所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项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时,没有立即组织实施抢救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故灾难蔓延、扩大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迟报、漏报,或不配合、协助事故调查的。
第三十六条 在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四)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
第三十八条 指挥中心、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预案管理单位为区安监局。
 
附件:1.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现场区域一般划分
2.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一般处置措施
 


附件1: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区域一般划分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与危险化学品事故源的位置以及气象条件等数据,划分事故中心区域、事故波及区域和事故可能影响区域。
一、事故中心区域。中心区一般指距事故现场0-500m的区 域。此区域危险化学品浓度指标高,有危险化学品扩散,并伴有爆炸、火灾发生,建筑物设施及设备损坏,人员急性中毒。
事故中心区的救援人员需要全身防护,并佩戴隔绝式面具。 救援工作包括切断事故源、抢救伤员、保护和转移其它危险化学品、清除渗漏液态毒物、进行局部的空间洗消及封闭现场等。非抢险人员撤离到中心区域以外后应清点人数,并进行登记。事故中心区域边界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只有受过正规训练和有特殊装备的专业救援组人员才能在此区域进行救援工作。所有进入此区域的人员必须在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控制下工作,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易燃易爆区域需注意使用防爆通信工具。
二、事故波及区域。事故波及区一般指距事故现场500—1000m的区域。此区域空气中危险化学品浓度较高,作用时间较长,有可能发生人员的伤害或物品的损坏。
该区域的救援工作主要是指导防护、监测污染情况,控制交通,组织排除滞留危险化学品气体。视事故实际情况组织人员疏散转移。事故波及区域人员撤离到该区域以外后应清点人数并进行登记。事故波及区域边界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只有受过训练的专业救援组人员和净化人员才能在该区域进行救援工作。
三、受影响区域。受影响区域一般指事故波及区外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该区域可能有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的小剂量危险化学品危害。 
该区域救援工作重点放在及时指导群众进行防护,对群众进行有关知识的宣传,稳定群众的思想情绪,做好基本应急准备。


附件2:
 
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措施
   
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及处置措施
(一)进入泄漏现场处理时,应注意安全防护。
1、进入现场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
2、如泄漏物易燃易爆,事故中心区应严禁火种、切断电源、禁止车辆进入,并立即在边界设置警戒线。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故发展,确定事故波及区人员的撤离。
3、如泄漏物有毒,救援人员应使用专用防护服、隔绝式空气面具,并立即在事故中心区边界设置警戒线。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故发展,确定事故波及区人员的撤离。
4、应急处理时严禁单独行动,要有监护人,必要时用水枪、水炮掩护。
(二)泄漏源控制。
1、关闭阀门、停止作业、启动事故应急放置池(罐)或改变工艺流程、物料走副线、局部停车、打循环、减负荷运行等。
2、堵漏。采用合适的材料和技术手段堵住泄漏处
(三)泄漏物处理。
1、围堤堵截:筑堤堵截泄漏液体或者引流到安全地点。贮罐区发生液体泄漏时,要及时关闭雨水阀,防止物料沿明沟外流。
2、稀释与覆盖:向有害物蒸气云喷射雾状水,加速气体向高空扩散。对于可燃物,也可以在现场施放大量水蒸气或氮气破坏燃烧条件。对于液体泄漏,为降低物料向大气中的蒸发速度可用泡沫或其他覆盖物品覆盖外泄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其蒸发。
3、收容(集):对于大型泄漏,可选择用隔膜泵将泄漏出的物料抽入容器内或槽车内;当泄漏量小时,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吸收中和。
4、废弃: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用消防水冲洗剩下的少量物料,冲洗水排入污水系统处理或收集后委托有条件的单位处理。
二、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及处置措施
(一)先控制,后扑灭。针对危险化学品火灾的火势发展蔓 延快和燃烧面积大的特点,积极采取统一指挥、以快制快,堵截火势、防止蔓延,重点突破、排除险情,分割包围、速战速决的灭火战术。
二)扑救人员应占领上风或侧风阵地。
(三)进行火情侦察、火灾扑救、火场疏散人员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面具,穿戴专用防护服等。
(四)应迅速查明燃烧范围、燃烧物品及其周围物品的品名和主要危险特性、火势蔓延的主要途径,燃烧的危险化学品及燃烧产物是否有毒。
(五)正确选择最适合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火势较大时,应先堵截火势蔓延,控制燃烧范围,然后逐步扑灭火势。
(六)对有可能发生爆炸、爆裂、喷溅等特别危险需紧急撤退的情况,应按照统一的撤退信号和撤退方法及时撤退(撤退信号应格外醒目,使现场所有人员都看到或听到,并应经常演练)。
(七)火灾扑灭后,进入现场人员仍要注意防护,现场要派人监护,消灭余火。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部门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责任。未经消防部门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火灾事故及处置措施
(一)扑救气体火灾切忌盲目灭火,如在扑救周围火势以及冷却过程中把泄漏处的火焰扑灭了,在未采取堵漏措施(或一次堵漏未成功)的情况下,应立即用长点火棒将火点燃,使其恢复稳定燃烧。
(二)应迅速扑灭外围被火源引燃的可燃物火势,切断火势蔓延途径,控制燃烧范围,并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
(三)如火势中有压力容器或有受到火焰辐射热威胁的压力容器,应尽量在水枪的掩护下将其疏散到安全地带,不能疏散的应部署足够的水枪进行冷却保护。为防止容器爆裂伤人,进行冷却的人员应尽量采用低姿射水或利用现场坚实的掩蔽体防护。对卧式贮罐,冷却人员应选择贮罐四侧角作为射水阵地。
(四)如输气管道泄漏着火,应首先设法找到气源阀门。阀门完好时,关闭气体阀门使火势自动熄灭。
(五)贮罐或管道泄漏关阀无效时,应根据火势大小判断气体压力和泄漏口的大小及其形状,准备好相应的堵漏材料(如软木塞、橡皮塞、气囊塞、粘合剂、弯管工具等)。
(六)堵漏工作准备就绪后,即可用水扑救火势,也可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但仍需用水冷却烧烫的罐或管壁。火扑灭后,应立即用堵漏材料堵漏,同时用雾状水稀释和驱散泄漏出来的气体。
(七)如确认泄漏口很大,无法堵漏,应冷却着火容器及其周围容器和可燃物品,控制着火范围,直至燃气燃尽,火势自动熄灭。
(八)现场指挥应密切注意各种危险征兆,火势熄灭后较长时间未能恢复稳定燃烧或受热辐射的容器安全阀火焰变亮耀眼、尖叫、晃动等爆裂征兆时,指挥员必须适时作出准确判断,及时下达撤退命令。现场人员看到或听到事先规定的撤退信号后,应迅速撤至安全地带。
(九)气体贮罐或管道阀门处泄漏着火时,在特殊情况下,如判断阀门仍有效,可先扑灭火势,再关闭阀门。一旦发现关闭已无效,一时又无法堵漏时,应迅即点燃,恢复稳定燃烧。
四、易燃液体火灾事故及处置措施
易燃液体通常贮存在容器内或用管道输送。如易燃液体着火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应首先切断火势蔓延途径,冷却和疏散受火势威胁的密闭容器和可燃物,控制燃烧范围,并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如有液体流淌,应筑堤(或用围油栏)拦截漂散流淌的易燃液体或挖沟导流。
(二)及时了解和掌握着火液体的品名、比重、水溶性以及有无毒害、腐蚀、沸溢、喷溅等危险性,以便采取相应的灭火和防护措施。
(三)对较大的贮罐或流淌火灾,应准确判断着火面积。
大面积(>50平方米)液体火灾必须根据其相对密度(比重)、    水溶性和燃烧面积大小,选择正确的灭火剂扑救。
比水轻又不溶于水的液体(如汽油、苯等),用直流水、雾状水灭火往往无效,可用普通蛋白泡沫或轻水泡沫扑灭。用干粉扑救时灭火效果可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可使用水冷却罐壁。
比水重又不溶于水的液体(如二硫化碳)起火时可用水或泡沫扑救。用千粉扑救时,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可使用水冷却罐壁,降低燃烧强度。
具有水溶性的液体(如醇类、酮类等)可用抗溶性泡沫扑救。用干粉扑救时,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可使用水冷却罐壁,降低燃烧强度。
(四)扑救毒害性、腐蚀性或燃烧产物毒害性较强的易燃液体火灾,扑救人员必须佩戴防护面具,尽量使用隔绝式防毒面具并采取防护措施。对特殊物品的火灾,应使用专用防护服。平时应对扑救人员进行严格的适应性训练。
(五)扑救原油和重油等具有沸溢和喷溅危险的液体火灾,必须注意计算沸溢、喷溅可能发生的时间,观察沸溢、喷溅的征兆。一旦现场指挥发现危险征兆,应迅速作出准确判断,及时下达撤退命令,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损失。统一撤退信号一经发出,扑救人员应立即撤至安全地带。
(六)遇易燃液体管道或贮罐泄漏着火,在切断蔓延火势并把火势限制在上宋范围内的同时,应设法找到并关闭输送管道的进、出阀门,如管道阀门已损坏或是贮罐泄漏,应迅速准备好堵漏材料,先用泡沫、干粉、二氧化碳或雾状水等扑灭地上的流淌火焰,再扑灭泄漏口的火焰,并迅速采取堵漏措施。如液体一次堵漏失败,可连续堵漏,用泡沫覆盖地面,并堵住液体流淌和控制好周围着火源,不必点燃泄漏口的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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